白点都是白癜风吗 http://baidianfeng.39.net/a_wh/130828/4246054.html
安全治理可引入公益诉讼机制——访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艺本刊记者王久平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强调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随后,河北、云南等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都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可见,公共安全治理尤其是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引入公益诉讼有其客观必然性,应给予充分的思考和重视。那么,如何看待并处理公益诉讼与公共安全治理之间的关系?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之后,其与公共安全治理应该如何协同才能保证不“越位”又不“失位”且能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围绕“公共安全治理引入公益诉讼”的意义、现状、要点、难题以及建议等话题,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艺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记者:请您对公共安全治理引入公益诉讼这一趋势作简要分析,并介绍一下背景。刘艺:在公共安全领域中多种安全风险交织弥漫,时刻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发展。当前公共安全治理的效能有待提升、公益保护力度有待加大。风险社会时代的公共安全治理具有极高的复杂性,单靠主管公共安全治理的行政机关明显难以应对,若能引入检察公益诉讼机制可以明显促进公共安全治理的水准。推动应急管理部门推行的“科层制”监督方式与司法跨区划监督方式共同构成协同治理网格,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弥补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也对构建群防群治的安全治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治理态势具有重要意义。年12月18日,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此后,各地积极探索在公共安全治理中引入公益诉讼机制。目前有1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有关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其中有湖北、内蒙古、河南、河北、云南、浙江、新疆、宁夏、广东、海南、甘肃、安徽、江苏等13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类公益诉讼案件。未获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省级检察机关则与省应急管理厅签订意见,推动建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保护的协作机制。例如,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签署《关于建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对强化应急管理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协同、凝聚应急管理领域公益司法保护合力作出了安排部署。此外,许多市、县(区)也探索了安全生产监管与检察公益诉讼方面的协作机制。记者:近期,“3·21”特大爆炸事故一审公开宣判,此次爆炸给我们的教训是惨痛的,为了避免此类悲剧再次重演,从法律专业角度,尤其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角度,谈一谈您的看法和建议。刘艺:“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实刑。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管理混乱;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虽然此次事故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人都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和严惩,但如何预防这些事故的发生,事前约束相关行为,避免这类悲剧再次发生仍然值得深入、持续思考。我认为以下几项工作对于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可以发挥一定功效。首先,强化立法,积极推进事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提高违法成本,提升法律的威慑力和效力。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在今年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就曾表示,今年将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其次,加强执法,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的进一步探索,发现安全生产风险及时规避,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排查并依法严惩重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今年8月份,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增强安全生产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强化相关法律的约束力,进而理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再次,安全生产治理可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实际上公共安全涵盖的范围和领域十分宽广,涉及全社会成员或某领域、地域大多数人的安全,既可以理解为个体安全利益的聚合,也可以理解为作为整体的或者群体的安全利益。公共安全在本质内涵、效果影响、维护机制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公共性特征,与公共利益有必然的联系。侵害公共安全即侵害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在这些潜在的和已发生的灾害和危机面前极易成为受害者。公益诉讼对于这类受损的公共利益可以给予保护。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安全治理引入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另一方面可以约束生产企业行为,积极促成安全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化解争议和保护“两益”为诉讼目的包括诉前和诉讼程序的新型争议化解机制,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基础上达到维护客观法律秩序的目的。步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愈加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gansushengzx.com/gsfz/14974.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