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本公告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定率) (1)选择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五、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国税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出租房屋、转让财产、拍卖财产取得的收入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适用以上规定内容,应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本规定自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年8月24日 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定率征收方式 月收入总额 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0 0 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0.50% 0.80% 10万元以上 1.00% 建筑业、房地产业、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0 0 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1.00% 1.20% 10万元以上 1.50% 饮食业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0 0 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1.00% 1.20% 10万元以上 1.50% 娱乐业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0 0 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2.00% 2.00% 10万元以上 3.00% 其他行业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0 0 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1.50% 1.50% 10万元以上 2.00% 代开发票 1.00% 附件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业、 7% 饮食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理解,我局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调整,发布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年2号公告)。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所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将缴纳增值税,原营业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 二是年7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就“零散纳税人(个人)在国税局代开发票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达成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了原在地税局申请代开营业税应税发票,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零散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国税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营改增后,为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标准,保证税制的相对规范统一,需重新发文表述。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零散纳税人(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并就核定征收方式、计税依据、征收率、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公告》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公告》明确了适用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畴。即在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公告》在营改增背景下对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中的规范性表述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收入总额,即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对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体现税收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 (三)《公告》对适用于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账册不健全但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且已核准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明确了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并确定了核定计税公式。对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税方式的纳税人,均用此计税公式及对应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计征税款。 四、《公告》中涉税违法的业户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对按照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存在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五、《公告》中对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7月份,根据甘肃省国地税合作会议商定,凡是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由国税机关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征收率代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款。 六、《公告》中国税机关代征临时性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如何确定? 《公告》之所以对全部代开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采取1%的征收率,主要考虑如下二点:一是对于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票按1%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体现核定适当从严的管理思路,有利于促进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建账管理。二是“营改增”后,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主要是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的零散纳税人(个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此举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符合税制改革要求。 七、《公告》对于已代征增值税开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非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内容,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应税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解缴税款。因此,对于此类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按1%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时,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八、《公告》对执行时间、废止文件有何规定? 《公告》自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定率征收,是指直接按照收入总额乘以附征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介绍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11项,具体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其他所得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元的 不超过元的 3 0 2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10 3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20 4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25 5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30 6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35 7 超过元的部分 超过元的部分 4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二 (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0元的 不超过元的 5 0 2 超过0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10 3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51元的部分 20 3 4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51元至79元的部分 30 9 5 超过元的部分 超过79元的部分 35 14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见税率表三。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元的 20 0 2 超过至元的部分 30 3 超过元的部分 40 (注: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不超过元的,减除元;超过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课税对象 费用扣除标准 计税方法 备注 1 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公民元(外籍人员4元) 月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速算扣除数见税率表一 2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成本、费用、损失 年纳税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速算扣除数见税率表二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每月:元 全年:4(元) 年纳税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必要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速算扣除数见税率表二 4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所得不足元的减除费用元;超过元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额=(应税项目收入额-)×20%,或者, =应税项目收入额×(1-20%)×20% 一次收入畸高的则实行加成征税,见税率表三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6 稿酬所得 同4 同4 按应纳税额减征30% 7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同4 同4 8 财产租赁所得 同4(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租赁总收入-税费-修缮费-租赁总收入×20%(或) 9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3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支持全民创业,服务经济发展,进一步促进我省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个体工商户相关税收业务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有关起征点的规定,对每月房租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对每月房租收入在2-3万元的,按照财税[]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财税[]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按4%征收房产税,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后,对月应纳税额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委托代征单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告知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委托代征协议书》未到期的,本次调整可不再签订补充协议。(五)个体工商业户在申报纳税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核定的全部经营额减除3万元后的金额,主管税务机关也需按此金额在征管系统中维护。二、对于实行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营业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超过起征点部分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文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税款所属期从年10月1日起计算。省地税局以往下发的文件要求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年9月30日 关于《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扣除标准提高到4元后,省局发文要求各地按此标准重新确定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通过两年来的实际运行看,全省各地对新政策的理解不尽相同,部分地区未能执行新的标准,造成全省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均,个别地区明显偏高,使国家的优惠政策未能落到实处。二、目的意义规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统一征收标准,均衡税负,全面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政策。三、公告中征收率的计算方法按照年4元的扣除标准及10%的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5级超额累进税率,分档计算得出。四、执行口径和操作方法本公告自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文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税款所属期从年10月1日起计算。所得税征收率在我省征管系统中维护,计税依据以扣除3万元后的金额进行申报,从而保证全省政策执行的完整统一。 白殿疯开始长在什么地方白癜风的初期症状表现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gansushengzx.com/gsfz/1019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