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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甘肃省检察院召开“践行‘少捕慎诉’司法理念,依法审慎履行批捕权公诉权”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甘肃省检察机关近三年来践行“少捕慎诉”司法理念,依法审慎履行批捕权公诉权的相关情况,并发布6个典型案例。

一、张某故意伤害案

某校高三学生张某因与同学邓某某闹矛盾,便在QQ空间发表攻击谩骂信息,邓某某将张某信息截图转发在本人QQ空间,贺某某等三人看到截图后认为张某在挑衅,遂找张某理论,张某不肯道歉,与贺某某发生口角,在相互推搡、撕扯过程中,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抵在贺某某的脖子处,被贺某某用左手抓住,张某用力抽刀时将贺某某脖子及左手环指、小指划伤,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通过阅卷、讯问、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张某在校期间遵守纪律、成绩较好,鉴于张、贺二人均为高三学生,处于人生特殊时期,遂一方面促使张某向被害人道歉,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双方家长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诉决定。张某和贺某某顺利参加高考并被大学录取。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尽可能不捕、不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及时封存犯罪记录,确保顺利回归社会。针对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联合开展专项整治,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打出了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的组合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胡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年3月6日,埃及留学生胡某某从开罗机场乘机回国,到达兰州中川机场后乘车返回广河县城关镇家中,期间隐瞒从埃及、迪拜入境的事实,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社区报备,随意外出购物、陪妻子产检、参加同学婚礼。6日后县卫生院工作人员上门对胡某某做身体检查,后被确诊感染新冠。因胡某某未遵守隔离规定,导致45人定点隔离,88人居家隔离,其居住小区近余人被封闭14天,当地餐饮企业被迫歇业。

该案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督促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移送审查起诉后,经省、市、县三级院同步审查,认为胡某某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鉴于疫情防控形势有所好转,加之胡系在校学生,未造成病毒实际传播后果,且本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与被迫歇业商户达成和解,经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侦查机关意见后,对胡某某作出相对不诉处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案件过程中,既依法打击故意传播传染病等违法犯罪,又充分考虑疫情形势及个案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后审慎适用批捕、公诉权,避免不分情况搞“一刀切”,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三、王某民正当防卫案

年,王某民女儿王某霞与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潘某抚养,女儿由王某霞抚养。年春节前夕,潘某以领回女儿为由多次前往王某民家中滋事,期间王某霞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潘某劝离。3月22日,潘某再次前往王某民家,抱起熟睡的女儿欲离开,王某霞阻拦时与潘某发生争吵,潘某手持单刃匕首朝王某霞左腰、头部位置刺戳,王某民闻声赶来,持镢头在潘某后脑击打一下,潘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时,王又持镢头在潘后脑击打两下致其倒地。随后王某民拨打报警和急救,潘某当场死亡,医院救治。

公安机关以王某民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报请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民的行为系保护家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审慎处理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了解到被害人家庭潘某家中有年迈母亲和年幼儿子,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现状后,及时协调当地政府将潘某母亲列为低保对象,为其幼子向民政部门申请困难救助,对前妻及幼女实施司法救助元,社会效果良好。

四、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年3月19日23时许,永昌县村民刘某某为尽快将年仅五岁高烧不退的侄子从40公里外医院看病,在饮酒情况下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县城关镇御山庭院B区北门驶出后行驶至环城西路南段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34mg/ml。

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一诉了之”,深入了解案发原因,得知案发时刘某某侄儿高烧不退,情况紧急,刘不得已驾驶机动车。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本人认罪认罚态度,经公开听证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某按照检察机关要求,自觉履行6天社区公益服务。

检察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严格把握执法标准,体现宽严相济。对作出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积极探索多元惩罚、矫治机制,通过担任交通事故医疗护工、义务交通协管员等形式履行社会公益服务,提升了教育矫治功能,扩大了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效果,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社会综合治理。

五、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徐某经营酒泉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焦某、任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某为公司司机、赵某某为公司会计,期间拖欠四人劳动报酬共元,经肃州区人社局责令支付仍未追回,直至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立案侦查后,徐某将拖欠的工资全部结清。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得知徐某是位年过花甲的女企业家,公司创立以来一直处于产品研发试验阶段,产量和效益不好,加之购买生产设备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了解上述情况后,检察机关启动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走访当地工商和发改部门,得知该企业系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大力扶持的环保类企业,疫情期间专门开通一条口罩生产线,有效缓解了当地防疫物资匮乏问题。鉴于以上原因,检察机关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考虑,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案件过程中,认真落实高检院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坚持“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全面考虑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实际,充分运用不起诉权,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任务中的政治担当。

六、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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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系会宁县某综合性农业科技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年3月,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35mg/ml,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了解到李某某经营的企业系农业科技型企业,职工超过余人,近年来积极响应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带动当地村民种植马铃薯,帮扶户贫困户脱贫。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醉驾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当地脱贫攻坚做出了贡献,经召开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近年来,检察机关聚焦中心大局,开展脱贫攻坚司法保障专项工作,结合职能推行“六项举措”,对脱贫攻坚领域的企业及个人,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便于回归社会,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帮助精准扶贫政策落实见效,为脱贫攻坚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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