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民乐网

民政办发〔〕号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乐县文物法人违法案件

专项整治行动(-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文物局及各文保单位:

《民乐县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14日

民乐县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年)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文物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部署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年)的通知》《甘肃省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年)方案》《张掖市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年)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严肃查处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纠正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落实保护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文物安全和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切实提升我县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查处法人违法七类案件。一是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案件;二是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案件;三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四是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案件;五是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案件;六是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案件:七是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案件。

(二)完善文物行政执法四项制度。一是深入落实执法巡查制度,推进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常态化,运用随机抽查方式,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监管,遏制文物违法案件发生;二是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乡镇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杜绝缓报、瞒报;三是完善案件督办约谈制度,重大法人违法案件及时报县文物局督办,必要时约谈属地乡镇负责人;四是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县文物局要定期汇总通报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重大案件,在法定时限内上网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三)加大法人违法案件惩治力度四项措施。一是实施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重在责令涉案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款代替整改,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原貌;二是涉嫌单位犯罪案件,对照相关司法解释,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刑事责任;三是涉嫌失职失责案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四是对屡次实施文物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四)坚持专项整治行动六个结合。一是与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合、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联防联控联治长效机制有机结合;二是与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文物保护责任体系有机结合;三是与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有机结合;四是与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员作用、开展文物网格化管理有机结合;五是与坚持日常巡查、定期巡查与探索新的巡查方式有机结合;六是与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有机结合。

三、时间安排

整治行动时间为年8月至年年底。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底前)。根据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特点,突出问题导向,研究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年11月至年6月)。要以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整治为重点,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群众,广泛开展自查自纠,积极联合公安等部门,集中力量梳理、排查法人违法案件,同时对积压案件进行清理,逐一明确办结时限,落实责任,对年以来的文物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巩固整改效果。集中行动期间,各乡镇及文物保护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新的文物违法行为和案件发生,如有发生,要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及时上报,逢案必报必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年7月至12月)。认真总结整治行动成效,归纳梳理有效经验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同时研究制定巩固措施,建立整治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长效机制。专项行动结束后,遴选先进典型,在全县通报宣传,并向市文物局推荐。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杨博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登学 县文广新局局长

成员:吴 荣县文广新局副局长、文物局局长

陈之伟 县文物局副局长

任满宽 县博物馆馆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文物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务求实效。各乡镇、文物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安排部署到岗到人,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机衔接,注重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严防、严查、严办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协调纳入地方普法计划,推动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合力推进文物工作。要对重大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依法从快处理并严肃追责。

(二)强化督查,巩固成果。各乡镇、文物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要深入一线,督导督办案件。建立专项行动台账,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进工作,并注重巩固整治成果,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入调研及时加以解决。采取督导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人员,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为行动深入有效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治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对重大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举报各类文物违法行为,做到逢举报必查处,逢查处必落实,形成全民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的强大合力,为全县文物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联系人: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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