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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补充通知

1月6日,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宜作了补充。通知指出,年3月31日前,参保缴费人数至少达到上年度参保人数,对于在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不含已脱贫人口和新生婴儿),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通知指出,参保缴费是城乡居民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各地要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及时对接扶贫办,以扶贫办数据为基础,逐户逐人核查,做好已脱贫人口、边缘监测人口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年3月31日前%参保,切不可因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而放松参保缴费工作。

通知要求,按照放管服的要求以及《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新生婴儿参保缴费工作,逐步实现新生婴儿出生户口、参保一站式办理。要妥善处理特殊情况下未及时参保缴费群众的参保缴费工作,对行动不便的老人、留守儿童、外出探亲等特殊情况,本人没有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各地继续加强动员,允许委托家属、亲戚朋友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事宜。各地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时机,组织人员广泛宣传引导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通知强调,各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代收的商业银行,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居民在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群众少跑腿,提升群众参保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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