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那家医院治疗白癜风效果好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 医院提醒您 被告人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八组41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年11月21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本院批准后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月**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柴某某酒后翻墙进入同村邻居郑某某家,意图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在遭到郑某某拒绝后,被告人柴某某采取辱骂、威胁等方式欲强奸郑某某,因郑某某的反抗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郑某某录制的现场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年3月4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古浪老乡俱乐部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gansushengzx.com/gsly/1428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