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怎么诊断症狀 https://m-mip.39.net/fitness/mipso_4632470.html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凉检一部刑诉〔〕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地武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于年12月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在**区**镇**村**组南边十字路口,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撕打,被告人朱某某用拳头在被害人高某某头面部、胸腹部殴打,致使高某某受伤。高某某医院诊断为:1.头部外伤、2.肋骨骨折(右侧第四、第五肋)、3.肺挫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经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军平司鉴所法临鉴字第号):被鉴定人高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年12月2日经双方协商,朱某某向高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万元,双方达成刑事谅解协议。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对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在侦查、批捕、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冲突,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对方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gansushengzx.com/gsly/1525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