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林铎签发第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二十四种情形列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并明确提出,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种情形被列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2.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3.矿井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4.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6.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8.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10.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12.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13.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14.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关闭取缔后仍非法生产或者非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15.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16.井工开采的非煤矿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铠装电缆的;

  17.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18.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仪表系统和安全联锁报警、紧急停车等系统的;

  1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2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未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矿山领导未执行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

  21.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

  2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24.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来源: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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