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1日后营改增纳税人:根据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营改增企业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需要在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票。因此,小编在这里提醒您,如果您现在仍未开具增值税普票,请尽快开具,否则过期就有涉税风险!

  但提醒各纳税单位注意:具体操作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以下是相关政策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中的规定:

  “三、发票使用

  ……

  (七)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纳税人今年还有4天时间补开发票了!没有补开的纳税人抓紧时间补开吧……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的公告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3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操作如下:

  开票系统商品服务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有一项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的解读规定:

  (七)自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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