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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缔富强路等临时马路市场的通告

酒肃政通发〔〕1号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畅通城市道路,按照《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城区部分马路市场的通告》(酒肃政通发〔〕1号)“逐步取缔城区所有马路市场”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城区蔬菜市场建设实际,目前已在建或建成辰润园、祁雪路等12座蔬菜市场,基本具备了取缔城区临时马路市场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条例法规,决定按照分步推进的办法对城区临时马路市场予以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城区富强路、兴民路、龙腾路、东城巷、和静路、东环北路、南苑东路、春光家园等8个临时马路市场及周边所有经营摊点坚决予以取缔。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1月9日前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各类设施,对占用的城市道路全部清退。从1月9日开始,区城市执法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工商局、食药局、环保局、住建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拆除违规搭建的各类设施,违规设置的斜坡、石墩、止车桩等,清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摊点,依法查处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还路于民,畅通道路。

三、所有取缔范围内的临时马路市场及周边摊点自行与各蔬菜市场或商务局联系、洽谈、入驻,于年3月31日前全部入市、规范经营。从4月1日开始,区城市执法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工商局、食药局、环保局、住建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对道路、人行道及周边的所有占道及无证经营的摊点进行依法清理。

四、相关社区加强对临时马路市场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退市还路、入驻蔬菜市场。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强制取缔。对妨碍、阻碍工作人员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

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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