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 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缴纳期限,深化“放管服”改革,便利全省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本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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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 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缴纳期限,深化“放管服”改革,便利全省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本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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