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中税网”可   12月1日,总局出台了年第75号公告,此公告只有三段,只说了关于增值税申报表第13栏次“上期留抵税额”填报方法,但却让人深感疑惑,不知道只是表格的栏次功能发生了改变,还是抵扣政策发生了改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原13号公司填表说明中有关“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对应的填表说明在此公告中没有被作废,只说明“本年累计”的栏次停止使用。让人感觉可能是申报表的技术问题而不是政策发生了改变。

  2、只说了“本年累计”的数据一次性转入“上期留抵税额”的“本月合计”内,但没有说明当期是否可以抵扣。因为毕竟原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营改增前留抵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该项政策规定是在财税-36号附件2内,而此75公告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层次比财税要低一级呢。那纳税人是要执行75号公告还是财税-36号文呢?到底“以前留抵挂账的进项税额”本期是否可以一次性的从全部的销售税额中抵扣呢?

  个人认为:

  1、申报表是税收政策落地执行最基本的工具和途径,所有申报表的设计和使用都是依据明确的法规政策的,即申报表填表要求是完全体现政策规定的。

  

  2、制订或修改政策本身的时间要比修改申报表填表说明要长,而且增值税申报表是有征纳期间的,如果先修政策再修申报表有可以错过了12月的纳税申报期了。

  3、增值税申报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的功能没有被修改,还是体现前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合计数,相应的第17栏的“应抵扣税额合计”的计算公式也没有被修改,“上期留抵税额”还是可以全额从本月的销项税额抵扣的。

  4、因此,不论有什么疑问,我们只从75号公告本身的规定来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一般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进项税额”在12月这个纳税申报期内可以一次性合并入当月的进项税额内进行抵扣,不再只能由营改增前的业务产生的销项抵扣了。这样所有企业的当月的应纳税额是一个完全公平的应纳税额了,不再人为的分为营改增前业务和营改增涉及的业务了。这也体现了税收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法规正文如下: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5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12月1日

  查看国家税务总局7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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