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告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57号)的有关规定,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研究,现将棉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调整如下:

  一、调整后的棉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计算棉花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棉花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短绒、棉籽等)不再参与扣除。

  二、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甘国税公告〔〕3号)第一条“2.棉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的规定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

  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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