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素生成能力检测 http://m.39.net/pf/a_5971033.html 1、年5月1日前发生营业税涉税业务,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规定:纳税人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年1月1日以后,取得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没有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这类发票能否使用? 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3、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文件规定:自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4、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对于发票挂失、损毁事项取消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报送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复印件的报送。 5、成品油发票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6、成品油库存应在什么时间录入?如何在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中操作录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具体操作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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