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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自01年1月1日起施行。0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1件规章中包括《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改后重新全文发布。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面积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面积为准。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等级发生变化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其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免税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后应当纳入应税范围的,从改变土地用途次月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征收。纳税人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应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手续后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报送土地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办理申报登记。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0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00年8月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00年8月1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0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略)

  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六条、第九条。

  .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三、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面积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面积为准。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3.删去第七条。

  4.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略)

五、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略)

六、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略)

七、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略)

八、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略)

九、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略)

十、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略)

十一、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略)

此外,对相关规章的条文序号、数字的使用等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作出相应调整。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00年8月修改前后条款对比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自01年1月1日起施行。0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1件规章中包括《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改后重新全文发布。

其中对《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面积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面积为准。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3.删去第七条。

4.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七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博物馆、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征;(二)经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单位和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单位用地免征;(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免征;(四)廉租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五)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缓征。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应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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