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个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11-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近期接各地反映、纳税服务热线转办,甚至是纳税人来电咨询,现就相对集中且前期已经予以明确回复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税的问题。 年12月月28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就纳税服务中心《关于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如何适用现行增值税政策的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即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以上所述免征增值税的物品,是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即属于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不包括在内。鉴于挖掘机属于生产资料,因此其他个人销售挖掘机应一律征收增值税。 同时,对我省税务机关办理该免税业务提供的资料明确为:其他个人在办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事项时,只需要书面申明“该物品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可办理免税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 二、单位取得代扣个税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关于这一问题年12月月28日的答复是:经请示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答复应征收增值税。因此,除另有规定明确前,暂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品目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按照项目对项目还是不用区分项目抵减的问题。 年3月31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在《关于查补营业税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答复》中指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和总局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或5%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财税〔〕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由于上述文件中未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按照项目对项目抵减还是,不用区分项目可以在预缴当期抵减其他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款,全国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不一。 经研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款按项目抵减和不按项目进行抵减,实质上不影响企业的最终应纳税额,产生的差异为时间性差异,不区分房地产开发项目让纳税人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税款可以减少资金占压,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用区分项目,预收房款预缴的税款都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跨项目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能否抵减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今年11月1日,甘肃省工商联和省税务局联合举办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有与会企业提出了上述问题。经研究,对上述问题省局的答复意见是:均可以。 相关链接:段晖:疫情期间实物捐赠财税处理争议之辨析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gansushengzx.com/gsxw/135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