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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在部分金融保险企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4号)有关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我省部分金融保险企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协调税控服务单位,重点做好金融保险、电商、公用事业等用票量大的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行工作。

  二、自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等金融保险企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年第84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发票。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   五、本通告自年12月1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年11月28日

来源: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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