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

注:①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无集中采购机构的除外);

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含雄安新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40万元(含)以上,县级3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说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号)中对应品目说明执行。

(二)省、设区市、县级不再因集中采购目录缩减、限额标准调整而调整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除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省级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外,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四)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预算单位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中相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原则上由本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效率。

(五)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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