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各级各主管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并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万元以上,市县级为万元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在采购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外,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六、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列入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实施采购。暂未建设电子卖场的市、县仍按原方式执行,后续建成后统一接入。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省级20万元以下,市县级10万元以下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原则上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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