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贯彻《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禁止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通告》(年第3号),严查严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省厅决定开展严查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自年1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为期两个月。

  二、主要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农村道路的巡逻、检查、执法力度,凡是无牌无证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凡是达到报废期限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凡是非法拼组装、非国家标准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凡是被盗抢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对工作中依法查处或者由乡镇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和检查劝导站依据职责报告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该扣留的扣留,该收缴的收缴、该报废的报废,该罚款的罚款,该暂扣的暂扣,该吊销的吊销,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落实以下严管严处措施:

  (一)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元罚款。

  (二)无驾驶证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扣留车辆,处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的,处元罚款。

  (四)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元罚款。

  (五)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50元罚款。

  (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七)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八)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处50元罚款。

  (九)驾驶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元罚款。

  (十)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十一)醉酒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

  三、工作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亲自落实,全警动员,广泛宣传发动,靠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作,量化工作任务,形成严管严处的态势。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并协调乡镇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检查劝导站,充分利用本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   (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管控。一是公安机关要科学调整警力,认真分析研判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和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点区域、时间、节点,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巡逻管控小分队,深入农村重点地区,严查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和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从11月1日起,对查获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一律扣留车辆,落实处罚措施,形成严管严处声势。二是协调县(市、区)交委办牵头,各乡镇交管站依据职责,在农村集市、民俗庙会、婚丧嫁娶、学生上下学、节庆假期等重要节点,联合辖区派出所、交警、运管、路政、公路、农机、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分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是协调乡镇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和检查劝导站,增加勤务时间,提升勤务等级,检查劝导站严格落实每天勤务时间累积不少于8小时的要求,依据职责查处、取证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格落实有奖举报措施。公安机关要宣传、发动、鼓励农村群众,利用   (四)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要会同工信、商务、工商、安监部门和石油销售企业,加强对农用三轮车、摩托车销售者和加油站销售行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出售摩托车不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出售农用三轮车不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违规销售散装汽油或者给无牌无证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加油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形成联合整治氛围,扩大专项行动战果。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措施。省厅强调,对专项行动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致使农村道路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认定责任后,对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

甘肃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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