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点击上方甘肃国税↑获取更多资讯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等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甘肃省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年6月30日。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协同配合。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有奖发票的兑奖问题 已发放的地税有奖发票,包括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三联)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由地税机关按原发票兑奖办法予以兑奖,兑奖期限截至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年已兑奖项应于年7月份申报期内到原主管地税机关报销完毕。 四、关于违法票据举报奖励期限问题 地税机关违法票据举报受理和报销奖励截至年5月15日。对于消费者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违法票据,和未在年5月15日以前举报的违法票据,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五、地税存量发票的查询和鉴别 单位、个人取得的地税监制发票,其真伪查询、鉴别由地税机关负责。 为方便发票使用人快捷地查询发票信息,查验发票真伪,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将继续开放,年6月30日前取得的地税发票,持票人可登录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发票查询系统,按照查询说明进行查询验证。 需要进行真伪鉴别的,申请人可持发票原件向出票方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鉴别。 六、关于发票专用章问题 纳税人原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要求,且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与国税机关税务登记信息相符,可以继续使用。 七、关于发票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 其他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八、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年5月7日 政策解读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5月1日前已从地税机关领取的发票在一段时间内还可继续使用,在此期间,国税、地税发票如何进行衔接急需进行明确。为此,甘肃省国税局、甘肃省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等规定,制发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主要明确了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从地税机关领取的发票的使用期限;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主要明确了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主体为国税机关,以及发票缴销的相关要求; (三)关于有奖发票的兑奖问题,主要明确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有奖发票仍由地税机关负责兑现以及兑奖的截止期限; (四)关于违法票据举报奖励期限问题,主要明确了地税机关受理违法票据举报奖励的截止期限; (五)关于地税存量发票的查询和鉴别,主要明确了地税存量发票由地税机关负责查询和鉴别; (六)关于发票专用章问题,主要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原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符合总局规定式样的可以继续使用; (七)关于发票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主要明确了发票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由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由于公告中所涉及的事项需立即执行,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按上方北京看白癜风去哪家医院哪里白癜风能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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