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甘国税公告〔〕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要求,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中属于甘肃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对省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甘肃省各级国税机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依法确认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和集体审议。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公布。

甘肃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说明

3.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年3月23日

附件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措施内容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申报类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三、税务检查类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三、税务检查类

8.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甘肃省市(州、区)、开发区、兰州新区级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区)级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区)级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区)级国家税务局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区)级国家税务局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区)级国家税务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申报类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区)级国家税务局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区)级国家税务局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区)级国家税务局

三、税务检查类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区)级国家税务局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区)级国家税务局

三、税务检查类

8.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区)级国家税务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甘肃省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申报类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

三、税务检查类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

三、税务检查类

8.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2: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说明

(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省以下税务部门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省、市、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为省、市、县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稽查局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附件3: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模板

模板一: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模板二: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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