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优化投资建设环境,严厉打击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等违法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查处。

二、凡未经规划、住建和国土部门批准,在全县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在政府已征收或已出让土地上修建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依法拆除。

四、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批先建,侵占道路红线、公共场地或绿地,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市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依法拆除。

五、擅自将承包土地出租给他人建房或经营的,一律依法拆除,并恢复原貌。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取填土方、河道采砂,不得强行为建设项目取填土方、供应砂石。

七、凡被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5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不予处罚;否则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需劳务费、机械费、误工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不主动承担的,依法进行收取。违法违章建筑在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后,应按城管、环卫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并按照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将拆除的废弃物运往指定地点。

九、对于妨碍阻挠、幕后策划、组织煽动群众聚众阻挠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十、对于在违法违章建筑清理拆除过程中,采取侮辱、谩骂、殴打或其它手段进行阻挠的,按照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于明知是违法违章建筑,仍然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提供机械设备用于违法违章建设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对于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提供机械设备取得的收入,未依法纳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查处,偷税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从事建设的施工企业,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涉及的部门、乡镇、村组要全力支持配合,对工作配合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划、国土、住建、电力、供水、文广、工商、税务、通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提供配套服务,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证照。

十三、对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具有管理职能的县乡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如果违规审批或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得力,或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受理不及时、拖延不办、纵容包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四、县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清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并张榜公布。

十五、对于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对于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村组干部,由所在乡镇党委依法依纪处理。

十六、城乡规划区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章建筑行为。

举报土地违法案件举报热线

环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环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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