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月9日甘政发〔〕13号文发布,年10月日省政府令第7号修正),自年10月1日起施行。0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1件规章中包括《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改后重新全文发布。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第七条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00年8月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00年8月1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0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略) 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六条、第九条。 .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三、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面积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面积为准。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3.删去第七条。 4.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略) 五、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略) 六、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略) 七、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略) 八、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略) 九、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略) 十、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略) 十一、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略) 此外,对相关规章的条文序号、数字的使用等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作出相应调整。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0年8月修改前后条款对比《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月9日甘政发〔〕13号文发布,年10月日省政府令第7号修正),自年10月1日起施行。0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1件规章中包括《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改后重新全文发布。其中对《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九条。 .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第六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纳税单位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院所使用的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房产。(二)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占用的房产。(三)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四)社会福利单位使用的房产。(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批,并报省税务局备查。 第七条按《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期限定为每年两次征收,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出租或自营的房产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 个人出租或自营比较集中的房产,房产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代缴,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 第九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甘肃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宁夏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关于调整甘肃省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公告》房产税这些免税政策,你知道吗?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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