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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3号

为保障全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规定,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年6月30日。

  本公告适用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年4月27日

政策解读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公告中规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年6月30日。”,综合考虑我省目前“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现状,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保障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制订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进行了延长,将汇算清缴时间由原来的年5月31日延长至年6月30日。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3号公告的规定,此次延长汇算清缴时间的仅限于国税部门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地税部门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仍应按照现有规定,在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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