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为了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高效组织应急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现就加强食源性疾患、食品安全舆情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规则(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可能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六)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事件通报机制。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三、事件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二)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三)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四、有关要求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相关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 五、责任追究省食安办将把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到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省政府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隐瞒、谎报、缓报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或在报送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报送联系方式: 综合处()、 传真:()、 电子邮件:gsfdazhc .鐜板湪娌荤枟鐧界櫆椋庤澶氬皯閽?鐧界櫆椋庝笓瀹跺湪绾?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gansushengzx.com/gszx/239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