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下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审判典型案例。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胡李刚主持发布会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黄怡介绍入选案例情况

这是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年集中发布年度十大审判典型案例,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司法审判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信。让更多的人了解法院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过程,了解司法裁判当中蕴含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真切感受到裁判的公平正义。并将审判职能进一步延伸,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传递司法正能量,引导人们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增强学法用法的实效性。以司法公信助推社会诚信,传播法治文化,培育法治土壤,从而共同推动法治雄关建设。

嘉峪关市年度十大典型审判案例01

王桂萍诉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张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2月4日,甘州区政府作出《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年3月25日,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区域内予以公告。王桂萍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甘州区政府委托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该中心出具的《房屋价格认证结论书》,确定评估价值为元/平方米。征收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与王桂萍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甘州区政府于年12月26日作出甘区政发[]号《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王桂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王桂萍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按照测绘面积以1:1.2的补偿系数计算,实际补偿金额.4元,搬迁补助费元。王桂萍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张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掖市政府维持了甘州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甘州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委托的评估机构无房地产评估资质,其作出的《房屋价格认证结论书》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货币补偿依据,主要证据不足。张掖市政府对甘州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存在的问题未予纠正即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甘州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张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当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因城市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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