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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新闻网”(   今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提出,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到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报告网络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行标准化、清洁化农业生产,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进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加强对食品原产地指导监管,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扩大产品抽检覆盖面。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治理。加强进口食品准入管理,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力度,有序开展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格局,严守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食品安全是“健康中国”目标实现的基础、前提和必要条件。“健康中国”建设对食品安全治理提出了更高更强更快的要求。“更高”,即“健康中国”建设需要同步推进食品安全大概念体系三个层次安全(粮食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物营养安全);“更强”,即除了要实现以上目标,还必须同时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更快”,即必须在短时间内实现三个层次的高目标。

执法检查强化食品安全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地《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和4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天津、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10个省区市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他各省区市进行自查。6月30日,张德江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作了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任毕井泉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情况。

  报告指出,执法检查工作对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构建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快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狠抓整改落实,加快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围绕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防控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明显提升,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依然存在,国务院有关部门仍将持续高度重视,着力加快解决。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要通过执法检查,解决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信任缺失、法律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这是开展此次执法检查的出发点。概括说,这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重点工作,也是全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今年安排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的关切,有利于推动问题更好地解决,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目前已提交国务院审议。送审稿共10章条,主要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最严格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年7~9月,先后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王振江: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后,各项配套法规建设工作不断推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制定了多部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在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修订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准确把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的立法原意,在此原则下细化具体措施。

食品“三小”地方立法进程持续推进地方纷纷出台“三小”治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三小”业态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带来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截至目前,已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青海、云南、天津、辽宁、甘肃、重庆、四川、江西、湖南、黑龙江16个省区市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他省份正在抓紧推进。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工作,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同时,必须加强调研,倾听基层声音,努力做到科学立法,切实解决食品“三小”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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