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58号)的有关要求,改革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住建部近日对原《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号)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并同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第三条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第七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八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第九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第十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北京看白癜风效果好专科早期白癜风的症状图片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gansushengzx.com/gslt/1144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