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小编早就听闻,

陕西、河北、河南、湖南、上海、广东、山西、福建

等11个省市制定了“两小”管理办法。

骄傲的小编认为还有人不懂“两小”,

不要含羞默默猜,

这“两小”就是小食品店、小餐饮店。

看到他们“两小”无猜,

骄傲的小编岂能甘心?

当下找到一审通过的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

小编即刻扬眉吐气,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小摊点,

你没看错,

他们有“两小”,

我们有“四小”。

我们的“四小”有望年内通过发布!

小编瞄到管理条例草案,

迫切地要和大家一起分享:

食品小作坊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以及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

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食品小餐饮)

食品小销售店

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销售店)

小摊点

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

条例草案明确了调整范围,在将食品小作坊、小摊点纳入规范的同时,还按照《食品安全法》将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统称为食品经营的规定,将“小餐饮”(餐饮服务)、“食品小销售店”(食品销售)统称为食品小经营店。将所有依托固定店铺从事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的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调整范围,并在登记条件、禁止规定等方面对小餐饮和食品小销售店进行区别规定。

              

条例草案建立了生产经营监管制度。采取准入“宽进”,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登记证管理,对小摊点进行登记卡管理。突出过程监管,保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采取信用管理和“黑名单”制度,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小摊点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措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扶持、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四小”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

  

没忍住剧透了,

小编会负责到底,

等《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发布时,

小编会为大家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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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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