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省(区、市)启动批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48号),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4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年起,各省(区、市)按年分批启动,到年底全面实施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 截至年底 上海市、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等9省(区、市)已经启动实施,圆满完成当年目标任务。 根据各地基金结余、支付能力、基础条件等情况,并结合各地意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确定了年启动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省份名单为:河北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青海省。 上述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调查摸底、资金测算等工作,明确委托投资额度并向省政府提交具体实施计划,经省政府同意后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保在年底前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签署委托投资合同。 未列入年启动名单的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尽快将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列入议程,抓紧制订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员、确定实施步骤,确保在年底前全部启动实施。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gansushengzx.com/gslt/1655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