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长沙出差时逛到一家商店在卖某品牌的臭豆腐,买了些想带回去送人。后来,我发现这些臭豆腐并非是湖南某著名臭豆腐公司生产。我找到商家,商家说其销售的臭豆腐并非通过正常的渠道从某臭豆腐公司进的货,而是通过其他渠道进的货。我与商店多次交涉要求退货,商店都予以拒绝。请问:我可以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金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您买到臭豆腐不符合质量要求,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则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退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如果商家明知其销售的某品牌的臭豆腐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您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作者:雷娜阳瑜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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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律师马雅娟

马雅娟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国家二级企业培训师、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律师培训师。善于思辨,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业务,专注于企业风险防范与控制,在公司治理方面有自己独特的经验。从事法律职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诉讼实践经验,在熟悉各种法律文书写作的同时在合同、知识产权、公司法律顾问方面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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