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以下简称“财税[]36号”文件)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以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这类金融业试点纳税人在7月份将迎来“营改增”后的第一次纳税申报。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一般都采用总、分模式进行经营,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根据财税[]36号文件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部分省市陆续发布或明确了金融企业相关的汇总纳税政策。在此,华政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各地的汇总纳税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文章结尾处有总结分析,千万不要错过哟~

北京市

适用范围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

汇总纳税方式

市级汇总,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税额计算方式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按销售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

总、分支机构分别在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汇总销售额范围

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18号)

福建省

适用范围

具备一定条件且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国税局、财政厅批准

汇总纳税方式

省级汇总,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税额计算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总、分支机构按销售占比计算各自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

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编制《分配表》;

分支机构按照《分配表》,按月就地申报;

总机构申报时,抵减分支机构已经预缴的税额

汇总销售额范围

总机构按月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4号)

广东省

适用范围

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金融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符合一定条件下,由总机构申请,经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批准

汇总纳税方式(一)

省级或地、市级汇总,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税额计算方式(一)

总级机构汇总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按销售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一)

总机构进行申报,并填写《分配表》导入金税三期;

各分支机构按照《分配表》所分配的税款直接缴纳税款入库,不进行纳税申报

汇总纳税方式(二)

省级机构汇总,地、市以下分支机构按预征率预缴

税额计算方式(二)

分支机构按4%预征率和销售额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二)

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并向总机构传递《传递单》;

总机构汇总计算后,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就地申报缴纳

汇总销售额范围

纳税人销售货物(含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及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广东省跨地区经营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范围

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确认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方式(一)

省级汇总,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税额计算方式(一)

总级机构汇总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按销售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一)

分支机构向总机构传递《传递单》;

总机构依据《传递单》及汇总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编制《申报表》及《分配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传递《分配表》,分支机构根据《分配表》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不需要纳税申报

汇总纳税方式(二)

省级汇总,地、市以下分支机构按预征率预缴

税额计算方式(二)

分支机构按预征率和销售额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二)

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向总机构传递《传递单》;

总机构汇总计算后,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就地申报缴纳,同时附报《增值税汇总纳税预缴增值税明细表》

汇总纳税方式(三)

省级汇总,分支机构不缴纳税款

税额计算方式(三)

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三)

分支机构向总机构传递《传递单》;

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分支机构不缴纳税款

汇总销售额范围

汇总销售额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汇总纳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发生非汇总纳税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非汇总纳税项目),增值税汇总纳税人按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5号)

海南省

适用范围

省内跨地区(跨市、县)经营、且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总、分支机构,符合一定条件下,由总机构申请,经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批准

汇总纳税方式(一)

省级或地、市级汇总,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税额计算方式(一)

总级机构汇总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按销售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一)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照分配的税款数额就地申报入库

汇总纳税方式(二)

省级机构汇总,地、市以下分支机构按预征率预缴

税额计算方式(二)

分支机构按预征率和销售额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二)

分支机构在当地就地申报入库;

总机构汇总计算并抵减分支机构预征税额后申报缴纳

汇总销售额范围

总机构统一核算整个企业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事项告知书》

江西省

适用范围

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经省内总机构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汇总纳税方式(金融企业适用)

省级机构汇总,地、市以下分支机构按预征率预缴

税额计算方式(金融企业适用)

不同企业的分支机构按不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金融企业适用)

分支机构按月计算预缴税款,按月就地预缴;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并抵减分支机构预征税额后申报缴纳

其他金融机构总机构按月申报缴纳

金融企业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按照财税〔〕74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汇总销售额范围

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

政策依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6号)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旗县(区)的营改增金融业试点企业,经区内总机构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汇总纳税方式

省级汇总,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税额计算方式

总级机构汇总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按销售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证券公司按月纳税申报

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入库

汇总销售额范围

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金融业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第7号)

山东省

适用范围

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试点纳税人,经总机构备案

汇总纳税方式

省级汇总,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税额计算方式

总级机构汇总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按销售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

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报送《传递单》;

总机构根据《传递单》统一核算全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统一核算申报,并附报《分配表》;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分配表》,对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进行分配。各分支机构按照系统分配税款,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

各分支机构发生属地申报纳税的应税行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汇总销售额范围

总机构统一计算全省各级分支机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试点纳税人销售实物黄金、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地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号)

山西省

适用范围

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

汇总纳税方式

省级汇总,分支机构预征

税额计算方式

分支机构按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

总机构汇总计算

申报缴纳方式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纳税;

总机构统一核算抵减分支机构预征税款后,进行申报纳税

汇总销售额范围

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4号

四川省

适用范围

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管理,由市(州)分行(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汇总纳税方式

市(州)汇总,按规定方法分配税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实行省级汇总,按规定方法分配税款

税额计算方式

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

申报缴纳方式

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不再进行纳税申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及分配比例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税务机关根据分配表进行税款划收

汇总销售额范围

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4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13号)

浙江省

适用范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等单位采用省级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汇总纳税方式

省级汇总,按销售占比分配税款

税额计算方式

总级机构汇总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按销售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

各分支机构编制并传递《传递单》

总机构汇总编制《申报表》及《分配表》

各分支机构按《分配表》填报各自的《申报表》并就地申报

总机构扣除分支机构已缴税款进行申报

汇总销售额范围

省级机构及其市、县级机构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73号)

云南省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由总机构申请,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汇总纳税方式

省级汇总,分支机构预征

税额计算方式

分支机构根据审批确定的预征率或按销售占比计算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

分支机构填报《申报表》,并就地申报;

总机构汇总计算并在申报时抵减分级机构预缴的税款

汇总销售额范围

销售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

(云国税发[]2号)

甘肃省

适用范围

金融企业总机构申请,经省国税、地税、财政局批准

汇总纳税方式

市(州)级汇总,按销售占比分配税款

税额计算方式

总级机构汇总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按销售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应纳增值税额

申报缴纳方式

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并制作《分配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下发分支机构;

总机构进行统一申报,分支机构不再申报;

总、分机构应当按照分配的税额在当地办理税款缴纳

汇总销售额范围

省级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其本级及所属市、县级机构的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总分机构销售实物黄金、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地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华政提示:*以上整理的政策仅为截至目前为止公开发布的文件,一些省市,如河北省、青海省、云南省、宁波市等是下发内部非公开文件明确汇总纳税政策;还有部分省市仅是口头答复,并没有文件。在没有明确政策发布地区,纳税人应该加强和国税局的沟通,明确汇总纳税事宜,以免造成税企纠纷。

通过整理华政小编发现,仅仅一个汇总纳税政策,各地的规定五花八门,有的地区规定分支机构小于五个时不能汇总,有的地区规定原增值税项目不能纳入汇总范围等等,甚至还有一些地区仅是口头答复,没有公布文件。真真是乱花渐欲迷人眼,直让人傻傻分不清楚。因此,纳税人在进行汇总申报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汇总纳税资格:汇总纳税资格需审批或备案后才具有,部分省市还规定了限制条件,如福建、广东山西、云南等;纳税人应先申请汇总纳税,在审批通过或备案后方可实行汇总纳税方式。

2、汇总机构范围:部分省市政策规定的汇总机构范围和纳税人行政管辖的机构范围不尽相同,纳税人在申报时应该特别注意。

3、汇总应税项目范围:部分省市,如甘肃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把部分增值税应税业务剔除在汇总纳税范围之外,要求纳税人对应税业务属地申报。

4、分支机构申报:部分省市,如山东省、浙江省,要求分支机构按照《分配表》在当地进行申报;而部分省市只要求总机构进行申报并附送《分配表》,分支机构只需要按《分配表》缴纳即可。

5.总分机构缴款顺序:纳税人应与主管国税沟通,明确在分配税款的汇总纳税方式下,总机构是否必须在分支机构缴款之后再行申报纳税。

本期编辑:王冲

如有更多垂询,请联系文章作者:

陈胜昔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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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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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ang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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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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