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年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号)有关部署和要求,截至年8月26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天津、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6省(直辖市)工作进展较快,均已向有关企业退还保证金。其中,安徽、浙江、湖北3省退还各类保证金数额较高,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安徽、浙江2省退还保证金涉及企业最多,分别为家、家。

  河北、吉林、河南、广西、甘肃、新疆等部分省(自治区),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文件,要求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采取联合印发通知、网站开设专栏、培训相关人员、畅通投诉渠道、曝光违规案例等手段,确保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

  对以上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力度大、工作进展位居前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表扬。

  二、清理返还情况

  根据初步统计,各地共清理出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预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万元,涉及企业家,项目个,目前已累计返还企业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共计.8万元,涉及企业家,项目个,返还.4万元;履约保证金共计万元,涉及企业家,项目个,返还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万元,涉及企业家,项目个,返还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万元,涉及企业家,项目个,返还.6万元。

  各地还清理出应取消的保证金共计万元,涉及企业家,项目个,退还万元。

  请各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国办发[]49号和建市[]号文件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继续深入抓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加大对各类违规收取保证金行为的曝光和处罚力度,加强对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的核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请于每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和基本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对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我部将列入重点督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年8月30日

相关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4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落实国办发[]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二、全面开展清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年8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三、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五、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年10月起,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国办发[]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国办发[]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并于年1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于年7月29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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