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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为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划定了范围。因此,从中央到地方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历来广受   

据统计,至截稿时间前,除中央一级外,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年集采目录及标准。尚未发布的6个地方我们将随时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为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

《安徽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

《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省级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同一预算项目下采购金额万元,调整为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累计采购金额万元。累计采购金额万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足万元的,由各部门单位根据项目需求特点,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无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河南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省级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湖北

《湖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单位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万元(含)以上、市州级万元(含)以上、县级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

《湖南省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万元以上。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广东

广东省未发布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有相关规定(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单次采购金额达到万元且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模式采购。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三)复印纸、硒鼓粉盒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四)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五)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六)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广西

《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50万元,设区市、县级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县级均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

《海南省省级—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除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

《重庆市-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

四川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暂按《四川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6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在4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在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

《云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本数)。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含本数)。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万元。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西藏 

《西藏自治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陕西

《陕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省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万元(含)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万元(含)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万元(含)的。(2)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各设区市辖区执行设区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2)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各设区市辖区执行设区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自行采购限额标准(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的。(2)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80万元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的。各设区市辖区执行设区市级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甘肃

《甘肃-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青海

《青海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2)市(州)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3)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达到上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也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采购人不需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等。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3)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宁夏

《年—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预算金额万元以内(含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万元以内(含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用零星备案方式除外),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超过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对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零星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编制人数在人以内(含人)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人至人以内(含人)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超过人的,月定额标准为万元。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月度定额标准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没有开通网上超市或竞价系统的市县(区)可以购置。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均可以在定额内实行自行采购。零星采购备案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管理规定自行采购并填写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经主管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盖章后自行备案。备案结果按季度汇总后,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按分散采购内容报送统计数据。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部门各单位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单项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万元(含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万元(含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福建省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暂未公布)

《河北省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暂未公布)

《辽宁省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暂未公布)   

《吉林省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暂未公布)   

《贵州省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暂未公布)   

《黑龙江省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暂未公布)

责编

刘朝宗排版

刘朝宗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以下为广告————慧聪音响灯光网战略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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