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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新政策。甘肃国税迅速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减税政策落地见效。今天,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做客甘肃国税网站,就网民朋友和各界人士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以下为部分访谈实录:

[主持人]今年,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纳税人比较   具体的调整情况为:   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调整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8号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网友]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还要注意那些事项?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主要注意两点:一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二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网友]财税〔〕37号对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文件第二条第(六)项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网友]税率调整后,对于凭票扣除要把握那些关键点?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重点要分清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即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种类相对较多,税率调整的文件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对于抵扣力度,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改革前的扣除率是多少,改革后还是多少。还有一个,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应税农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后,可以按11%或改革前的扣除率抵扣。

[网友]这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填写?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网友]增值税税率简并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否有变化?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19号)明确主要有两点。

  一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纳税人的销售情况,11%税率一栏拆分为两栏,分别填报适用11%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   二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栏次,用于单独填报由于维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主持人]小微企业是“双创”的主要群体,也是解决就业、维护稳定的主力军,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是大家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网友]科技型中小企业年5月31日以前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该企业年发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可以按75%加计扣除吗?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年5月正值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年度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网友]科技型中小企业年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以按%摊销扣除吗?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总局18号公告将享受此项政策的无形资产界定为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中包括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网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有什么规定?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6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网友]我们是一家中小型科技企业,对这次国务院减税政策非常关心,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主持人]通过这次访谈,我们对6项减税政策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最后,通过这个平台,还有什么需要向纳税人告知说明的事项。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优惠政策的落实需要税企两家共同配合才能真正取得实效,我们将竭尽全力以税务部门的“加法”换取纳税人的“减法”。近期,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将按照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请相关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安排,积极主动地接受培训辅导。同时,还请各界纳税人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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