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客户朋友的贷款不能顺利办下来的原因竟然是由于房屋权属登记错误。这乍一看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可它又确确实实的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而这个不经意的小错误,有时带来的就是毁灭性的影响。想想一个大项目进行到紧要关头需要资金周转,而明明有房傍身的你却因房产权属贷款无门。 要知道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是我们的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这与动产是不同的。但是,房屋权属登记错误难道就只能静等悲剧无限扩大吗?非也!非也!小编教你用法律武器变腐朽为神奇!请看四大法宝: 1申请更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所以,如果遭遇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拿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2申请异议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请注意,异议登记后,利害关系人需要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异议登记的作用就是将不动产目前的登记状态暂时封存,以防止权利人转移或出卖该不动产。 3提起民事诉讼生活中,大部分当事人对不动产的归属有异议,根源都在于对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异议。若当事人要求转移登记,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包括以下两类案例: 一、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致使登记的权利人和真实的权利归属人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二、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办理了登记,真实权利人(包括共有人)和善意取得第三人同时主张权利而产生纠纷。上述案例中,登记对决定物权归属的作用是有限的,登记行为并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的障碍。当事人应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物权的归属。 4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违反登记程序致使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撤销登记或维持登记的判断,并不能最终解决当事人间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涉及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民事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既对物权归属存在争议,不动产登记行为合法性也存在疑义的,可以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诉讼的审理对象不同,可以同时进行。但这类案件往往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可能出现一个审判需以另一审判结果为审理依据的情形,这时就需要中止一个诉讼程序。 同时,小编也为大家找到了相关法律条文,大家可以了解了解,运用好法律这把隐形的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如下两条是重中之重! 《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一条需悉知! 第1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相信这下朋友们再遇到这个让人无奈的问题,就一定不会坐以待毙了!身在法制社会的我们,一定要学会用好法律这个隐形武器来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 关于钻诚欢迎转发,欢迎到店打扰,欢迎点赞,欢迎收藏 欢迎大家直接在北京中科忽悠治白癜风南京哪家医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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