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标志国际法渊源

1、中文名称:地理标志

2、出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

3、定义:TRiPS协议第22条第一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地理来源有关”。

4、别称:原产地标志

5、释义: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困素所决定的标志。

二、地理标志国内保护体系三种类型

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通过国内立法,逐步将国际法TRiPS协议中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义务国内化。目前,共有三个政府部门对地理标志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并构成地理标志国内保护体系。

(一)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

1、规范全称:地理标志产品

2、简称:地理标志

3、出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7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

4、定义:《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5、三类申请人: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申请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7、初审:省质监局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8、审查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

9、2个月异议期: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10、技术审查批准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11、标准制订: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12、质量检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13、地理标志使用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县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产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质监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4、新旧部门规章衔接及冲突处理:本《规定》自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标志着自年7月15日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生效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合二为一。

(二)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1、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

2、出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2月1日起施行。

3、定义: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4、登记、审查、评审:国家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5、受理、初审:省农业厅负责省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6、登记、管理费用:登记不收取费用,管理经费由县农业局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7、申请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征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8、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9、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10、初审和现场核查:省农业厅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11、审查、评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12、公示: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13、异议、决定、颁证、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14、登记效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15、标注制度: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16、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经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人应与登记证书持有人按生产经营年度签订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使用人收取费用。

17、使用人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18、使用人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1、全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简称:地理标志商标

3、原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4、出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案例》(以下简称《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5、商标法地理标志定义: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二款: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困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定义:商标法第三条: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7、注册依据:《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法商标申请注册

8、申请使用:《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9、申请声明:《条例》第十三条: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10、使用范围:《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11、表明监督使用能力:《办法》第四条: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12、证明监督能力:《办法》第五条: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13、批准文件: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15、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书说明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16、注册标的: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17、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18、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一)使用证明商标证明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19、初审公告内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0、集体成员变更申请: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21、准许使用备案: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22、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依法转让,但权利受让人、继受人应当具备法定相应主体资格。

23、集体商标禁止使用: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24、证明商标禁止拒绝: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25、证明商标禁止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已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26、商标使用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和《证明商标使用证》。

三、地理标志三种类型之间的关系

(一)共同点。

1、都是知识产权;

2、都是专用标志;

3、都与产品、商品的产地、地域、质量、声誉及其特有的自然环境因素和历史人文因素高度相关;

(二)侧重点。

1、从目前三个部门现有的管理范畴看:

(1)工商总局着重于对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及使用管理。至于注册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由所有人申请注册时自主选择确定。

(2)质检总局着重于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品质、质量的技术、标准监控及对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

(3)农业部着重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持性的认定、登记和监督管理。

2、地理标志产品既包括种植、养殖的农产品,也包括加工、生产的工业品。

3、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产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既可以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也可以是地理标志产品,或两者兼而有之。

5、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都不能转让,长期有效。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均可依法转让,有效期限10年,期满续展,除商品外,并可使用于服务。

6、将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法加强保护。

7、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集体品牌的功能,共有并共用。它首先是产品标志、产地标志,更是质量标志,都是以特定的地域为基础,反映了地域与产品之间自然地理的、历史人文的和其它特定品质、信誉的内在联系。

8、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用来区别某特定产地与其它地方的同类产品,商标则与生产者的关系紧密。同一地方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只能用商标加以区别。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都以保护特色农产品为重任,质量特色是长期的自然、历史积淀,是客观存在的,而商标则是个人或少数人主观努力的结果。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质量的相关程度高于商标与质量的关系。

9、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表明商品和服务来自同一组织,对成员来说是一种资质、身份标志。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品质。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所有权归集体成员共有。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除具法人资格外,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其所有权属于注册人。集体商标,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已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但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都可以申请使用证明商标,且不得拒绝。

四、注册、登记、使用现状

1、全县现有地理标志产品2个:秦安花椒和秦安蜜桃。共有两家企业获得使用权:甘肃圣源菊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获得秦安花椒专用标志使用权,天水冠园果业公司年获秦安蜜桃专用标志使用权。秦安苹果正在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目前等待检验报告。

2、全县现有农产品地理标志1个:秦安苹果。登记申请人:秦安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3、全县现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枚,分别是:秦安苹果、秦安蜜桃、秦安花椒。注册人均为:秦安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挂靠在县供销联合社)。

五、下一步重点目标任务

围绕年全县林果品牌提升工程:

1、加强协调、联络,从快促成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秦安苹果”的检验、初审等工作。

2、完成年中国品牌价值秦安蜜桃、秦安苹果评价发布工作。

3、做好秦安花椒第二次品牌价值发布工作。

上述工作,3月底完成资料准备,4月开始评估和认证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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